央廣網北京3月1日消息(記者 宋雪)水下文物是文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水下文物保護,對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條例》修訂對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的情形、程序、保護措施等做了具體規定,明確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明確標示范圍和界線,制定并公布具體保護措施。
日前,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關于水下文物保護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方面,《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一是明確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權限;二是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明確海上執法機關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執法職責,賦予其行政執法、治安管理和打擊犯罪等權限;三是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執法協作,共享水下文物執法信息。
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是根據水下文物保護特殊性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實施水下文物原址保護的重要手段。隨著水下文物資源調查和水下考古工作的進展,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的需求日趨增強。此次《條例》修訂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需要,對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的情形、程序、保護措施等做了具體規定,為今后各地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增強了可操作性,具體制度包括:一是明確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可以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二是明確劃定調整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三是明確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明確標示范圍和界線,制定并公布具體保護措施;四是規定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是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和重點,《條例》在規范程序、加強管理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國內考古機構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要求和許可程序;二是明確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要求和許可程序;三是明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當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四是明確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的性質以及實物和資料移交等要求;五是明確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禁止性條款。
在調動各方力量共同參與水下文物保護方面,《條例》修訂專門增加有關內容,以更好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護合力: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水下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水下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水下文物安全;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下文物的義務;三是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現疑似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并有權向文物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四是要求有關單位充分發揮水下文物作用,提高全社會水下文物保護意識和參與水下文物保護的積極性。
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重點加強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成立和加強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水下文物保護統籌規劃,大力促進地方水下考古工作基地和隊伍建設。二是積極推進我國沿海和內陸重點水域水下文物資源調查,推動各地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公布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三是加強央地合作,組織實施一批重點水下考古項目,及時發布考古成果,加強水下文物展覽展示。四是健全海上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我國管轄海域內重點區域的水下文物執法專項行動,打擊盜撈、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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