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冰墩墩,你的行為合法嗎?
在冬奧會的熱潮下,吉祥物冰墩墩憑借其憨態可掬的外形迅速火爆全網,成為名副其實的“頂流”。它憑借一己之力創造了“一墩難求”的局面,朋友圈里甚至出現“借墩拍照”。
為了實現“冰墩墩自由”,網友在社交平臺上把“冰墩墩DIY大賽”進行得如火如荼,有毛線織的毛線墩,砂糖橘做的橘墩墩,自己畫的手繪墩,面粉捏的面點墩等等。
但是,按照《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屬于奧林匹克標志范疇,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那么,什么情況下對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使用不合法,怎么樣能既滿足公眾娛樂需求而又不侵權?
新京報記者采訪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倪端、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吉豫,他們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解析。
新京報:冰墩墩、雪容融相關周邊產品作為冬奧會特許商品有什么特殊性?
倪端:冰墩墩、雪容融是北京2022年冬奧組委的吉祥物形象,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奧林匹克標志。北京冬奧組委作為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著作權人,已將其形象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因此,對于冰墩墩、雪容融相關周邊產品,不僅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還同時受到《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及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京報:熱門流行的瓷器冰墩墩、毛線冰墩墩、冰墩墩湯圓、冰墩墩表情包等以冰墩墩形象二次創作出的物品是否涉嫌侵權?
倪端:對于多數手動自制冰墩墩的廣大網友而言,以自身欣賞為目的,用冰墩墩形象織件毛衣,做個糕點,堆個雪人等行為,并不會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但是,《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構成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因此,如果擅自P圖制作冰墩墩表情包,并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如果該行為未經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張吉豫:我認為表情包是比較容易構成侵權的,它沒法構成前面所說的情況——既不是自己學習欣賞用,也不是適當引用。因為著作權人是可以許可他人制作表情包營利的,未經許可的表情包會影響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權益。對于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刪除相關內容、賠償損失。
新京報:出售自制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的鑰匙扣掛件、徽章等周邊產品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倪端:出售自制冰墩墩、雪容融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享有的復制權及發行權。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若同時損害公共利益,應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并根據違法經營額并處相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賠償金額方面,根據《著作權法》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新京報:網上類似“冰墩墩DIY大賽”“曬出我的冰墩墩”等熱門話題有不少,這當中的作品是否侵權?
李俊慧:社交平臺如果沒有獲得許可授權,不得利用民眾自行創作的各類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元素的作品從事營利性活動,比如,在“冰墩墩DIY大賽”“曬出我的冰墩墩”等熱門話題中,社交平臺不得投放相關廣告。
另外,一些大V、網紅在網絡上傳播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元素的二次創作品,比如發布制作冰墩墩蛋糕的視頻,盡管并不使用該物品進行實際的營利,但如果用其來吸引眼球,提升關注度或粉絲量,被認定為一種變相或間接商業利益獲取,或涉嫌流量變現的話,也有可能構成侵權。
張吉豫:網友制作如果僅給個人使用,本身可以歸入到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例如在一篇文章中,針對冰墩墩的設計進行評價,那么附上一張冰墩墩的圖予以必要的說明,只要評價的篇幅適當,確實是以介紹評論為目的,那么是不侵權的,我認為可以歸入合理使用。但要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尤其組織比賽,就難歸為合理使用了。
新京報:公眾、平臺在使用冰墩墩形象的時候,如何既滿足娛樂需求,又不違反法律?
李俊慧:從呵護公眾熱情、鼓勵價值創作和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專有權等多種權益平衡和兼顧來看,一些具有公眾傳播性質平臺上的此類活動或專題,最好獲得標志權利人的同意或支持。
張吉豫:如果平臺可以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通知網友們,就最好了。未獲得許可的話,即便平臺無主觀上刻意侵權的行為,如果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平臺可能構成幫助侵權,需要承擔責任。(記者 張靜姝;實習生 周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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