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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識數據庫建設要跳出“知網怪圈”

發布時間:2022-01-20 08:51:18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陳鵬 | 責任編輯:秦金月

明晰作者、期刊、平臺三方責權利——

公共知識數據庫建設要跳出“知網怪圈”

被輿論撬開的中國知網,作出了讓步:道歉、賠款、部分降價。近日該事件再起波瀾:知網敗訴一學者后,提出再審的申請,被法院駁回。

據《長江日報》報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退休教授蘇少之得知自己的老師趙德馨教授維權勝訴后,就自己的論文被擅自收錄,起訴知網。相關案件于2020年12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知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800元、合理開支334元,共計3134元。知網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有誤,自己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再審。近日,法院最終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知網靠傳播學者和學術期刊的學術成果起家,其商業模式受人詬病。但是,隨著用戶數量不斷擴大,學者和期刊又離不開知網,“怪圈”形成。

在知識傳播鏈條上,著作權的轉授和使用、網絡傳播與出版發表等問題交織在一起,作者、期刊、數據庫平臺三者到底是什么關系?權責利又該如何劃分?該如何跳出“知網怪圈”?記者日前對此展開調查。

“訴訟成本高、耗時長、取證困難”

“知網被作者起訴到法院敗訴后,申請再審的理由與一審、二審的抗辯基本類似,但是都被法院裁定抗辯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請。知網無視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侵犯了眾多作者的著作權。”中國文字著作協會(以下簡稱“文著協”)總干事張洪波向記者講述了他與知網的數次交鋒。

2017年,文著協提起首例文字作品網絡維權訴訟,認為知網未經授權,通過電子化復制,將會員汪曾祺的作品《受戒》,向公眾提供付費下載,獲取非法收益,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戒》一文的著作權在汪曾祺去世后,由其三名子女繼承,授權文著協集中管理和維權。

文著協由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文聯、中國記協等單位和著作權人共同發起,是我國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記者搜索裁判文書網,截至目前,個人訴知網并取得勝訴的案件寥寥無幾。

文著協曾整理第一批知網侵權傳播的110位知名作家會員的兩萬余篇作品名單,以證明其侵權數量之巨、范圍之廣。但是,沒過多久,知網就將這2萬余篇作品下架。

趙德馨教授起訴知網,歷經長達8年的維權后,等到了知網的正式道歉。知網表示,將虛心聽取法律界專家、學者和出版機構的意見與建議,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對于著作權人來說,訴訟成本高、耗時長、取證困難,普通著作權人可能不會直接到法院起訴維權,但是,個體選擇維權并沒讓知網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消失。”張洪波認為,“但總得要解決。”

網絡轉載邊界漸清晰,“先授權,后使用”獲再確認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下,知識得以在社會上有序流動。和紙質閱讀時代作者主張版權的路徑清晰不同,進入互聯網時代,維護作者權益,還應包括“作品得以傳播”。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表示:“對于案件關鍵情形‘網絡轉載’的認定,人們的認識也是逐漸清晰。”2006年,叢立先的博士畢業論文題目是《網絡版權問題研究》,探討了何為網絡作品,誰擁有數字空間內傳輸的內容及產生的權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相關方面特別聲明外,在網絡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即網絡轉載法定許可,無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這是基于當時互聯網興起初期的實際情況,以促進網絡內容傳播的繁榮。不過,到了2006年,國家出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網絡轉載并沒有獲得額外的豁免。也就是說,網絡轉載只要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構成侵權。”叢立先介紹。

“先授權,后使用”,得到最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的確認。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條明確,構成侵權行為的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類似事件中,權益得到法律確認,但鮮有人主動主張。一位剛剛在教育類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的青年學者表示,“作為高校老師,我不太在意這些事情,只想讓論文進行網絡傳播”。

“現在,很多期刊的紙本訂戶越來越少,有的期刊依靠版面費生存,學術傳播基本或完全依靠數字平臺。不可否認,知網為學術研究和傳播帶來了極大便利,但知網等平臺遏住了學術期刊的‘咽喉’,控制著期刊的傳播力和影響力。”張洪波總結,“學者和期刊對知網又愛又恨。”

期刊“單方稿約”無效,匯編作品享著作權可獲收益

發表論文不是新鮮事,但為何這次知網事件引起如此大的輿論反應?這還要從期刊與作者的“一紙協議”說起。

在辦公室里,張洪波隨機拿起三本期刊遞給記者。在版權頁上,這三本期刊都刊發了類似“說明”,即作者如投稿至本刊,就視為將作品相關權利讓渡給了期刊,期刊有權處置作者的作品,其中包括網絡傳播權。

“期刊的版權主要體現在期刊作為匯編作品,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可以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有關權利,并獲得收益,但其行使權利的前提是必須得到每一個原作者的許可。期刊單方面發表的版權聲明、稿約,僅是一廂情愿或者邀約而已,不能構成有效合同。”張洪波說。

一所“雙一流”大學資深期刊主編馬德建透露:“知網的做法是不與作者見面,試圖用‘一紙協議’解決作者版權和傳播歸屬問題,避免與作者產生直接關系,把責任轉嫁到期刊身上。”他研究了相關案件發現,“知網宣稱已和期刊約定,由期刊與作者代簽網絡傳播協議。但是,涉案期刊卻拿不出任何一份與作者的有效協議”。

“在與期刊的合作過程中,作者為了作品能夠得到刊發,往往對期刊的版權聲明不作任何表態,或者將此看成約定俗稱的做法,著實是被逼無奈。”張洪波說。

可以看出,作者對期刊“保持沉默”,和期刊被平臺“裹脅”的邏輯基本一致,都是為了獲得網絡傳播權。

記者采訪發現,很多期刊隸屬于高校或科研機構,有的編輯部人員不過二三人。有專業人士指出,我國期刊整體呈“小散弱”的特點。

北方某大學期刊副主編郝明明告訴記者,知網以每年約200元的價格“打包”發放給該期刊作為作者稿費,但是由于收支兩條線,期刊編輯部的進賬,交由上級主管部門即高校處理,“我們也沒見到過這些錢。當然,也沒有作者問我們要”。

不過,也有例外,一所中部高校期刊負責人告訴記者,知網曾要求與該校期刊打包簽訂獨家協議,要求校屬期刊除公益傳播外,只能在知網上傳播,但遭到了學校的拒絕。“這些期刊都是好刊,在學術界影響很大。我們不想被知網限制住”。

因為質量高,這些期刊最終還是被知網收錄。但是,該負責人說:“刊物本身質量的高低,往往決定了其在與知網相處時的地位。知網對好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然而,普通期刊的處境就大不一樣了。”

平臺最大成本應為網絡版權使用費,卻強調“選擇性付費”

2021年12月,知網大幅下調碩博士學位論文下載價格。碩士論文由15元/本降至7.5元/本,博士論文由25元/本降至9.5元/本,降幅超過50%。

“這沒有解決根本問題。”在張洪波看來,“對于包括碩博士論文在內的大量學術論文,知網采用‘選擇性付費’,只強調用戶向知網付費,卻忽視或者有意無視應當向著作權人獲得授權并支付版權費。”

“知網的最大成本是網絡版權的使用費,但是目前,版權來源主要是,沒授權、模糊授權、無效授權,極少部分取得有效授權。”叢立先建議,考慮到實際情況,知網等平臺應將合理對價、版權受益返還給著作權人,不能返回給期刊等“中介”手中,可采用第三方審計方式,對知網等平臺進行補救收益、版權費等進行計算,建立分成付費機制。

“對于數量巨大的論文和著作權人來說,分到少量的,比如一元甚至幾毛錢的版權費,實際意義也不大。”馬德建坦言,我國期刊影響力不足,難以與知網抗衡,“在國外,很多期刊足夠強大,自身就是知識數據平臺”。

在知識傳播的鏈條上,作者、期刊、平臺,到底是什么關系?

“不能一概而論。”郝明明認為,從知識傳播角度看,大家都是知識生產和傳播的主體。作者是第一生產者,編輯是加工者,也承擔了部分生產工作。知網等平臺并不是將作品原樣搬到網上去,也需要經過數字化處理,存在技術投入和人員投入。

相對于作者、期刊來說,平臺具有話語權。事實上,法律對平臺也有嚴格限制。

“著作權法對平臺編輯作品形成的數據庫,按照匯編作品對待。平臺僅對自己匯編形成的數據庫,享有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鄧社民提醒,“該著作權與期刊的著作權大體相同,僅對選擇編排和匯編格式風格享有著作權,對于數據庫中的單個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權。換句話說,作者授權問題不得不解決。”

“要避免將數據庫作為獲利的工具限制知識的傳播和共享。”鄧社民建議,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做強集體管理組織維護作者利益和傳播作品的功能;制定數據庫條例,規范數據庫平臺的運營;同時發揮著作權行政機關的執法作用,整頓數據庫平臺亂象。

“作者、期刊、平臺都是知識生產共同體的一部分。”郝明明認可“免費獲取、全面開放”的知識獲取模式,“意味著,國家要投入更大的成本”。各方可在協商基礎上讓渡部分權益,以保證知識傳播更加順暢。比如,作者與期刊進行有效授權,同類型期刊合作以主張權益,平臺合情合理收費,“可以有商業公司參與,但始終要由政府主導,以體現公益性”。

2013年,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調查與數據信息中心建設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數據庫正式上線,這一數據庫全部免費使用。

叢立先表示:“誰來建、怎么建、如何運營需要頂層設計,更關鍵的問題是,建成的國家學術資源數據庫平臺能否有吸引力和影響力,依然有待觀察。”

在技術越來越發達的時代,知識不應該越來越昂貴。多名受訪者都傳遞了一種聲音:知網作為內容傳播主體,對學術交流的貢獻無法磨滅,但過度的商業化阻礙了人們的知識共享。(本文部分受訪者采用化名)(記者 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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